十四歲少女羅衣半濕,被人認為是將成熟女人的性暗示投射其上,還引起了重案組的注意。不要怪我潑冷水,今次只能令《壹本便利》受到道德讉責,要合情合理合法去找觸犯法例的地帶,到目前為止,我還未確實找到。
先給大家一點指引何謂淫褻及不雅。
摘自Yahoo拍賣條例: 香港法例 (第390條)
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》
禁止出售或刊登淫褻物品;
而該條例對不雅物品的售賣與刊登均有嚴格規管。淫褻及不雅物品包括暴力、腐化及可厭;
物品包括供閱讀或觀看的物件、錄音或錄有圖像的影片、錄影帶、紀錄碟或其他紀錄。
淫褻物品;
不雅物品 (無論是否符合法例規定出售及刊登);
及任何物品含有女性裸露上半身、下半身、男性裸露下半身、可半透視性器官,或者圖片作出性交行為、動作(無論有沒有裸露)、或與動物作出性愛行為。如果單從照片判斷,基本上沒有抵觸,若論不雅,在沒有暴力的情況之下,算不算腐化及可厭?有時可能是觀點與角度的問題。若要我說,我倒覺得標題最腐化及可厭,因為標示「十四歲初熟」,是最明顯令人有性聯想的部分。
而6月23日的東方日報所報導的重案組介入,列舉了以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》及《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》來追究責任。大家亦可以參考以下文件 (立法會CB(2)2215/02-03(02)號文件 - 《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草案》- 政府對香港律師會在二零零三年五月五日提交的意見書的回應,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定為刑事罪行》)中所引用的案例。
但該輯照片在並沒有任何性交及性器官的描寫,充其量只能觸及「這類物品令幻想添加燃料,誘發犯罪者」等問題,但並沒有證據證明這會誘發犯罪。而《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》中監護人有否犯罪,在採訪中已經證明當時人李蘊同意,而經理人及當時人的父母均有場,並同意拍攝這輯照片。種種情況之下,要咬《便利》犯法,不是一時三刻可以做到,因為這是《便利》的精心布局,有理由相信這是徵詢過法律專家的意見才作出的商業行為。
如果大家還不能信服,最簡單的例子:女子體操運動員不少都未成年,或十四歲少女穿泳衣在海灘踏浪。若然《便利》的照片為不雅,那麼少女體操及游泳都該被禁。而我相信在兒童色情物品條例中,沒有細緻到衣服濕透的照片也是罪吧?而照片亦沒有足夠敏感的裸露。若說此照意淫,這個觀點則是最難爭論亦不宜爭論的觀點,主觀角度會高於客觀角度分析,庭上會以武斷或猜測為由被駁回。 惟一可勝的理由,是連當事人自己都認為父母及經理人都在傷害她的尊嚴及侮辱,令其心靈受創。但大家認為她會這樣反咬三人嗎?
有趣的是,閱畢便利內文,李蘊除了學業不算好之外,人品性格方面仍可以用「乖女」來形容。除了其父親經營酒吧外的背景,會令人聯想到偏門的感覺。倒是雙親與經理人簽十年死約,有如賣女一樣最令人側目。
此書一出,星期三晚已經售罄。這又證明了甚麼?這場仗,未打先輸。若起訴一出而敗訴,出版商的道德底線將會設定到一個新低點。我倒寧願用行動杯葛這本書,令它的銷量近乎零,發揮我們的讑論壓力,或許更有意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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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題不在照片, 而是初熟兩字, 加在一未成熟的女仔性感照片, 有意淫同誤導成份
今日某大報又大規模打擊對手了.雖然便利的作風不敢認同, 可是更覺得對手報這種抽水行為更為不恥. 香港人何時才會醒悟過來, 對淫褻物品物品及抽水報說不?
看過方向報的報導後又出現了羅生門,如果作為母親的講法是事實,那麼壹傳媒有如行騙。但身為經理人的居然沒有察覺任何問題,那就真是大大大問題。
兩方之言,無一可信。可憐李蘊,無論是自願還是真的被人利用,都是輸家一名。
Glad to be able to read your blog finally.